注:2010年6月之后生育人员,因为生育津贴条例颁布于2010年6月,2010年6月之前享受不到生育津贴。
根据《海南修改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》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》 (2012年7月1日施行)的规定:
一、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在法定休假期间内,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:
1、女性员工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;
2、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;
二、生育津贴日标准为员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,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除以30。
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:
(一)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,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,按3个月计算。难产的,增加半个月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半个月。
(二)妊娠3个月以上、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,按1个半月计算;
(三)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,按1个月计算。
(四)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,按1个月计算。
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,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半个月计算。
三、生育津贴申请材料:
1、员工在报销完生育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后向公司提供材料,由公司代为申请生育津贴。
2、女员工生育的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、出生证复印件、生育服务证复印件,以及难产情况或多胞胎情况说明
3、员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的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,以及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情况说明。
联系电话:0898-665223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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